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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教育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09来源: 本站 阅读: 【字体: 关闭

  河源市教育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单位财务收支业务正常有序运转,根据上级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管理基本原则: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三、局长是局机关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机关财务工作负总责。主管财务副局长是机关财务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全面指导计财工作,主持制订中央、省、市安排的各项专款收支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提请局党组召开财务决策专题会议,审核批准单位财务收支报账手续,其本人的收支报销由单位第一把手审批。

  四、机关财务活动在局长、主管财务副局长的领导下,由计划财务科统一管理。计财科长负责科室全面工作,审核财务收支计划和支出报销凭证,列席参加局领导有关财务收支决策会议,参与各科室项目支出的管理及中央、省、市专款收支使用方案的制订和项目的招标、投标、议标和实施,对所有财务收支行为实行全程监管。

  

  第二章 财务收入管理

  五、所有收费项目必须有收费文件依据,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统一使用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一切不规范的收费行为。

  六、各科室所有政策允许的收费统一由计财科按物价、财政部门收费规定进行收费,其他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进行收费。

  七、每个收费项目,对应科室都要如实填写《收费明细表》(附件1),交计财科统一出具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由缴款单位或个人直接上缴财政专户。

  八、向市政府申请专项拨款,用款科室草拟请示文件前,要先向计财科咨询,防止与财政年初部门预算资金安排计划产生冲突。拨款请示文件由计财科负责专送并与市财政局联系拨款事项。

  九、收到各种代管理的暂存款,财务人员要及时向主管财务副局长汇报。

  十、及时将暂付款、借出款等清理收回,财务人员要提前通知有关人员作好还款准备。

  

  第三章 支出报销管理

  十一、大额资金支付实行银行转账方式,办公用品、差旅费、招待费、公务车杂费等小额资金支付实行公务卡支付或银行转账制度。所有大项目支出的结算、转账都由计财科负责办理,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单独与项目发生单位直接结算付款。

  十二、所有支出项目坚持先预算后开支的原则,严格按照报销手续进行报销。申请支出必须有预算指标,无指标或超指标的支出不能申请。特殊情况下无指标或超指标的支出3万元以内(含3万元)由主管财务副局长审批,3万元以上5万元内(含5万元)由局长审批,超出5万元的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一)预算审批。项目实施前,经办人做好详细的支出预算计划,并经业务科室负责人和业务主管领导审定后,交计财科会计审核、计财科负责人复核,再报主管财务副局长批示。

  ①做好支出预算计划,刷公务卡消费的,填写《河源市教育局公务卡消费事前审批表》(附件2);用其他形式付款的填写《经费支出预算事前审批表》(附件3)。②附上项目的有关会议通知或合同等佐证材料。③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支付的,事前须电话请示主管财务副局长同意,并补办审批手续。④未事前作支出预算计划审批或补办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报销。

  (二)支出报销。项目实施后,经办人填写、整理好报销单据,经科室负责人审定后,交计财科会计审核、计财科负责人复核,报主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再交出纳复核支付。

  ①填写报销封面,分类报销,一类一张,写明付款金额、理由,履行审批手续,填写《经费支出审批凭单》(附件4)、《差旅费报销单》(附件5)。②报销封面背后整齐粘贴相关票据:发票和刷卡消费交易凭条;项目实施相关佐证材料,如批准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脑打印的税票、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领导签署同意的预算审批有关材料。③财务人员应当拒绝办理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报销项目。

  (三)报销注意事项。

  ①使用公务卡支付的于每月20日前,到计财科结算报账。逾期不办理报账手续的,公务卡消费滞纳金由持卡人自负。公务卡消费报销资金由会计从财政支付报账系统划回给持卡人公务卡内。特殊情况经主管财务副局长批准零星现金支付的,由出纳付款报销。②工作人员差旅费一般在回单位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③除发生在12月底的差旅费可延续到次年的一月份报销外,无特殊原因的不得跨年度报销。④原则上到计财科集中报账时间为当月的8-10日和18-20日。

  十三、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如特殊情况需预支现金的,必须开具借款单据,依时办理结算手续。公务活动借款由主管财务副局长批准后执行;非公务个人借款,金额控制在2万元以内且需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会计、出纳不得随意借出现金给科室或个人。

  

  第四章 会议费管理

  十四、根据《河源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我局召开会议按三类会议标准进行审批报销。

  十五、会议承办科室在年初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由计财科综合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经局党组会议审批同意后列入部门年初预算。

  十六、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承办科室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计财科审核后报局主管财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各科室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20%以内。

  十七、会议的会期不超过1天,原则上与会人员不超过200人,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源城区、高新区、江东新区和东源县城(不含乡镇)的代表、工作人员以及代表随行司机一律不安排食宿,也不发放任何费用,符合所在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的,回所在单位报销。参会代表以外地单位为主的,可适当安排会议报到和返程时间,合计不得超过半天。

  十八、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地租金、文件资料印刷、医药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的交通支出等其他费用。

  十九、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伙食费、 住宿费、 城市间交通费等, 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二十、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定额标准为:                  

 会议类别


                            

                会议费综合定额(单位:元/人·天

      合计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三类会议

      310
           150

     120                  40

 



  二十一、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

  二十二、会议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安排高档套房,副厅级以上(含)人员可住套间,处级干部安排单人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一间;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会场布置俭朴实用,常规工作会议会场不摆鲜花。减少会议用品支出,各类会议一律不得发放纪念品。

  二十三、会议费用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在“会议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和摊派。

  二十四、会议费用经批准由市财政专项安排的,承办科室应在会议召开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议程安排及费用预算等材料报计财科,由计财科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会议经费须由我局先行垫付的,承办科室应事前告知计财科,由计财科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垫支审批手续,并协助计财科在会议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批准文件及费用清单办理请拨款手续。

  

  第五章 差旅费管理

  二十五、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二十六、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处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二十七、住宿费。住宿费限额标准如下:

                                      

                       出差地

 

     住宿费综合定额(单位:元/人·天)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科级以下人员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

    450                               450


汕头、韶关、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 肇庆、

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3个市辖区(以上市辖县)

    420(400)                  420(400)


  本市各县

    400                                350


  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到源城区、高新区、江东新区和东源县城(不含乡镇)的公务活动不报销住宿费,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就近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二十八、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期间如有报销餐费的,不得填报伙食补助费。参加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到源城区、高新区、江东新区和东源县城(不含乡镇)出差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限额标准如下:

 

    出差地

                           

             定额包干(单位: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省、地级市                      

      100  

      80

  

  

  本地各县

      80

      40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二十九、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一)工作人员到河源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

  除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的会议或培训项目外,本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单位报销差旅费。

  (二)到河源市区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支教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不含国家节假日),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十、其他出差补助

  (一)双亲在外省的局干部职工,每年可报销一次单程差旅费(按乘坐火车硬卧标准凭票实报)。

  (二)经领导同意聘请护送试题档案等工作人员,每人每天给予100元补助费。

  (三)参加省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录取工作期间,以及驻村第一书记任职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河组通[2016]44号规定每月1540元,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专项经费管理

  三十一、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三十二、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具体业务科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等具体事项,计财科负责资金请拨、审核、结算,并按局机关财务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三十三、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由业务科室商计财科会同市财政部门、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依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14〕36号)和《河源市财政专项资金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河财监〔2014〕6号)等文件相关工作要求,出台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

  三十四、业务科室加强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凡涉及政府采购事项要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

  三十五、计财科及时督促业务科室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七章 培训费管理

  三十六、科室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应当编报年度培训计划,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培训经费开支范围:伙食费、住宿费、培训场租费、资料费、外聘专家教师费用、杂费等。培训费用由承办科室填写《培训经费计划审批表》(附件6),在其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培训支出参照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实,总额控制。

  

   会议类别


  

                                                        会议费综合定额

             合计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一类会议

             450
           250

   150

    50

  

 

  二类会议

             360
           200

   120

    40

  


  三类会议

             310
           150

   120

    40

 


  

  三十七、外聘专家老师税后费用: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专业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1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省内专家老师补助往返交通费共1000元,省外专家老师的交通费按票据实报,不再派专车接送。

  三十八、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市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培训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等支出,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三十九、为鼓励本局在职干部职工提高文化和业务素质,单位负责报销一部分个人自主参加学历提高的函授教育学费,每学年学费5000元以下部分由单位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报销50%,其余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章 公物购置管理

  四十、公务购置执行预算计划、集中统一采购。科室年初做好全年公物购置计划上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备标准》等文件要求核定各科室公物购置清单及估价报送计财科;计财科进行公物购置会计核算,制定公物购置年度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

  四十一、局机关使用纸张、信笺、笔记本、油墨、书写工具等由办公室集中统一购买,科室到办公室登记领取;其他公物购置科室应根据需要填写《公物购置审批表》(附件7)送相关业务科室(电脑等办公自动化设备购置送装备办,其他公物购置送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计财科会计核算,再报主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购买。办公室要严格遵守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购买的公物由计财科负责验收、记账,办公室负责造册保管、发放。

  四十二、因外出公务需应急购置公物、临时零星购置小件物品的,需事前报请办公室负责人和主管财务副局长同意后购买,报销费用时需详细说明原因。

  四十三、各科室使用的办公用品和生活用具要做好详细登记,未经局办公室同意,不得随意搬走或转借他人,违者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确因工作需要借用办公用品和生活用具的,由科室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并出具借据,按时归还,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四十四、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公物登记薄,如实登记所有公物。每年年终各科室要自查本科室公物情况,并如实登记《公物清点登记核实情况表》(附件8)。办公室和财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各科室自查表进行核实,做到账实相符。如出现不符现象,要及时向主管财务副局长汇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九章 公务车辆管理

  四十五、工作人员因公出行需使用保留公务用车或租赁社会车辆的,应提前填写《河源市教育局公务用车申请表》(见附件9)送办公室,办公室核定出行方式。同意安排保留公务用车的,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安排;同意租赁社会车辆的,由办公室向市财政局指定的5家行政机关定点租赁服务公司中租赁。无法安排的,由办公室注明原因并将《申请表》退回申请人。计财科凭《河源市教育局公务用车申请表》、用车确认材料和正式票据转账付款。

  四十六、使用保留公务用车报销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及洗车费时,凭办公室出车单填好出车路程公里数及用车时间表,按财务规定粘贴好单据,到计财科审核后由主管财务副局长批准报销。

  四十七、办公室为保留车辆统一配备加油卡,司勤人员必须凭卡按规定油品标号为车辆加油。加油站无法刷卡的,经口头请示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采取其他支付方式。由办公室登记保留公务用车的行驶里程和用油量,并定期公布每100公里油耗。

  四十八、车辆维修按以下程序办理:本局保留公务用车需要维修时,司勤人员应向办公室主任和主管财务副局长说明情况,按价平质优原则选择维修点,商定维修价格。初定维修方案后,由司勤人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附件10),交办公室主任和计财科长签名,报主管财务副局长批准后维修。结算付款时,财务人员凭车辆维修申报表及实际支出明细表和正式票据转账付款。

  

  第十章 公务接待管理

  四十九、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五十、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接待科室填写《接待用餐审批表》(附件11),交办公室、计财科审核,报主管财务副局长批准后执行,派出单位应当出具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五十一、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十二、公务接待标准参照会议费标准执行。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安排酒水,确实需要的,安排使用本地产酒水,不得喝高档白酒和洋酒。

  五十三、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科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科室负责人审核,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按支出报销规定办理结算报销。

  五十四、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十五、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五十六、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章 其他经费管理

  五十七、局领导和科室对口所需的业务性报刊杂志,由办公室统一报主管财务副局长批准后负责办理,严格控制订阅报刊杂志的数量、种类。

  五十八、本局机关干部职工各类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发放,按照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五十九、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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